公件汇存 第一册
一公件汇存 第二册
二一三袁氏盗国记 上下篇
三八五序
三八七凡例
三八九本书记载大事表
三九一目录
三九五上篇 本纪
四〇五第二章 衰世凯之秘史
四〇五第一节 满清时代之袁世凯
四〇五东藩之失
四〇五戊戌之变
四〇五拳匪之乱
四〇六免官之因
四〇六纂清之谋
四〇六第二节 共和时代之袁世凯
四〇六攫取总统
四〇六恣情杀戮
四〇七违背约法
四〇七专权苛敛
四〇八挟用民意
四〇八丧失国权
四〇八袁氏断送国权与前清比较表
四〇九第三节 国人记述之袁世凯
四一二第四节 外人记述之袁世凯
四二〇第二章 盗国之动机
四二二第一节 盗国之主动
四二三主动之由来
四二三主动之肇端
四二三主动者之假面具
四二四主动之实据
四二四第二节 盗国之助手
四二六梁士诒
四二七杨度
四二八顾鳌
四二八第二章 盗国之运用
四二八第一节 运用之利器
四二九甲 筹安会
四二九筹安会发起之宣言
四三〇筹安会之章程
四三〇筹安会奏功之通电
四三一筹安会之末运
四三二筹安会结束之通电
四三三乙 请愿联合会
四三三请愿联合会发起之宣言
四三四请愿联合会之职员
四三四请愿之团体
四三五请愿之人物
四三六请愿之程序
四六一总请愿书之全文
四六一袁氏之假面目
四六三丙 国民代表大会
四六三参政院建议之咨文
四六四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四六五公布国民代表大会之告令
四六七表面尊重民意之申令
四六九国民代表选举之黑幕
四六九国民代表题名录
四七〇国民代表第一次之推戴
四七八第一次之推戴书
四七九假意推托之申令
四八〇国民代表第二次之推戴
四八一第二次之推戴书
四八二承认做皇帝之申令
四八五丁 令文
四八九禁止反对皇帝之令
四八九诱骗清室之令
四九〇诱骗满蒙回藏之令
四九〇诱骗同僚之令
四九一戊 金钱
四九一收买国民代表
四九一津贴请愿代表
四九一收买各处报纸
四九一津贴各种机关
四九二己 爵位
四九二第二节 制造民意之铁证
四九二北京致各省请将改革国体文电信函除法律规定者外一律查明烧毁电
四九二朱启钤等致各省请于推戴书中照叙四十五字并嘱秘密电
四九三北京致各省请将投票开票情形撮影封寄电
四九三北京致各省密饬各初选监督将被选举人详加考察选举人隐加强制电
四九四北京致各省选举投票场所及决定投票场所定在将军行署举行电
四九四北京致各省密示国民代表组织法运用要著电
四九五北京致各省密示若一县不敷选出一人均可不问电
四九六孙毓筠致各省应注意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各种运用方法电
四九七北京致各省关于选举机密事件应确守秘密电
四九七朱启铃等解释组织法并陈各种运用方法致各省电
四九七北京致各省国体问题决诸国民代表大会电
四九八北京致各省密示认定被选资格并冀勉为其难电
四九九北京致各省须预拟两项投票日期先行电局电
五〇〇北京致各省查照两元电并多认定有复选被选资格者电
五〇〇北京致各省认定有复选被选资格者须撮要汇报电
五〇一段芝贵陈奉省系采用第四条后段办法并询两次投票日期致各省电
五〇二段芝贵致各省劝均仿照奉省选举办法电
五〇三段芝贵致各省奉省已遵用第四条前后段互用办法电
五〇三段芝贵陈奉省选举运用情形致各省电
五〇三段芝贵致各省请对初选当选人用迅雷不及掩耳办法电
五〇三北京致各省决定国体投票日期应先拟电知以便汇复电
五〇四顾鳌致各省陈希望下怀电
五〇四陆建章致各省委托各县一节不宜轻易举行电
五〇五北京致本省从速陈报选举办法电
五〇六朱启铃改释讨论事项不可询局意见致各省电
五〇六北京致各省密示全国分期决定国体投票期间电
五〇六北京致各省选举票勿庸公开形式上仍力求美备电
五〇七北京致各省声叙选举投票必要之点电
五〇八朱启铃等致各省万勿拘泥如有疑义时迳商内务部电
五〇八北京致各省抱定同一宗旨勿多方迁就选举投票事宜难再延缓电
五〇九北京致本省询问筹备选举情形电
五〇九北京致各省应将选举票面标题君、王立宪四字电
五一〇北京致各省选举票通用玉版宣纸并用朱色线电
五一〇北京致各省密示开票投票发给投票纸各种情形电
五一一北京致各省密示表示郑重办法免贻口实电
五一一北京致各省预报有认定复选被选者姓名资格电
五一二北京致各省选举经费准由财政厅筹拨并应于所定范围期内举行投票电
五一二北京致各省解释国民代表大会名义并示文书电报应有字样电
五一三北京致各省谨掬悃忱并祈代达于各国民代表电
五一三北京再电本省询问筹备选举情形电
五一四北京致各省报告票数于立法院并应一面电事务局电
五一五北京致各省检寄两项票纸式电
五一五北京致各省报告票数应由监督代转并一切文书应一体亲书代表姓名电
五一五北京致各省报告投票结果须一面电事务局以便通行并事后汇册办法电
五一六北京致各省更正投票纸书法赞字应在成字上电
五一六北京致各省询用款有无滞碍情形电
五一七北京致各省冀提前举行投票电
五一七北京致各省两项投票日期如有移动务先商局电
五一七朱家宝致各省上陈事件勿附安折电
五一七朱启铃等称投票全数赞成君主希广行晓谕电
五一七北京致各省戮力同心并述对外情形电
五一八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预拟运动选举办法电
五一八统帅办事处预拟投票后推戴庆贺各书格式请照办函
五二一国民代表大会报告票数电
五二一国民代表大会推戴电
五二一国民代表大会委任代行立法院为总代表
五二二登极时应办各件
五二二对于宗旨不合之人将进省日期暂缓宣布密电
五二二各地方商民劝进电费奉准记账之密饬
五二三第三节 运用之暴力
五二三惨杀生命
五二三强用名义
五二四逼勒捐税
五二四夺取储金
五二五阻碍国货
五二五第四节 运用与外交
五二五三国警告之初来
五二六法意两国之加入
五二七日本外部发表警告之公文
五二七第一次之答复
五二八第二次之问答
五二九第三次之答复
五三〇警告期中之加入协约及中英同盟谈
五三〇五国联合之通告
五三一民军起义后之外交
五三一第五节 运用与自毙
五三二亚细亚报之炸弹
五三二蒋士立之被刺
五三二郑张之刺毙
五三二新华宫之谋杀
五三三第四章 国贼之末运
五三四第一节 军事之失败
五三四动兵前各省之驻军
五三五袁氏之私军及其调动
五三八袁军之残暴
五三八袁军之败亡
五三九破坏独立之无效
五三九第二节 洪宪之泡影
五四〇洪宪之由来
五四〇大典筹备处
五四〇洪宪之用费
五四〇登极之延缓
五四一洪宪之消灭
五四二取消帝制盗称总统之令文
五四二第三节 构和之利用
五四三和议中双方之条件
五四三借款之风潮
五四四退位之谣惑
五四四内阁之改组
五四五第四节 今后之预言
五四五毙于暗杀
五四五明正国刑
五四五逃亡海外
五四六下篇 外纪
五四九第一章 民意之真相
五四九第一节 公民之意见
五四九甲 电稿
五四九刘公电
五四九南岳峻电
五五〇方梦超电
五五〇南洋华侨欧纪华等电
五五〇浙江公民王文典劝袁氏退位电
五五一江苏公民袁希洛等致各省电
五五一江苏公民袁希洛等致袁世凯电
五五二湖北公民刘公等通电
五五二浙江公民宋左林等劝袁氏退位电
五五二广东公民黄耀卿等劝袁氏退位电
五五三乙 书函
五五三古伯荃维持中华民国意见书
五五三李六更致袁世凯书
五五五李彬致袁世凯书
五五六满入增碌致袁世凯书
五五七刘世驺致筹安会书
五五八河北同志会敬告全国父老书
五五九东三省公民警告父老勿再资给盗粮书
五六一十九省公民否认袁世凯冒称总统书
五六一丙 呈文
五六三贺振雄上肃政厅呈文
五六三李诲上总检察厅呈文
五六四李诲上内务部呈文
五六六周震勋上大理院呈文
五六六梁觉上肃政厅呈文
五六八第二节 团体之陈辞
五七一甲 电稿
五七一进步党致各支分部电
五七一进步党再致各支分部电
五七一进步党员致各支分部电
五七一浙江省教育会复湖北教育会电
五七二湖南常德商会致长沙商会电
五七二共和维持会致袁世凯电
五七二共和维持会致各省电
五七二美国坡士顿中华公所电
五七二泗水华侨致各省电
五七二泗水华侨致北京当局电
五七三留日学生华侨通电
五七三进步党致各省当局电
五七三进步党再致各省当局电
五七四留日东京进步党支部通电
五七四留日进步党支部长张煊通电
五七四留日云南学生全体通电
五七四国会议员通告各国驻京公使电
五七五国会议员再通告驻京各国公使电
五七五国会议员通告全国电
五七六江西省议会议员请袁世凯退位电
五七七安徽省议会议员请段芝泉勿助袁逆电
五七七上海广肇公所致广东各界电
五七七广肇公所再致广东各界电
五七八广肇公所=一致广东各界电
五七八广肇公所致北京电
五七九日本横滨华侨电
五七九中华留日学生总会电
五七九南洋华侨电
五七九美洲旧金山致公堂电
五八〇美洲坡士顿中华公所电
五八〇纽约华侨电
五八〇纽华克华侨电
五八〇厄瓜多华侨电
五八〇澳洲维多利亚民生书报社电
五八〇旅英华侨电
五八〇旅英人士逼袁氏退位电
五八〇乙 书函
五八一安徽省商会复北京商会函
五八一进步党布告全国书
五八一进步党敬告各友邦书
五八四进步党党员致各支分部书
五八五共和维持会致各党意见书
五八七留日云南学生通告全国书
五八七留日广西学生通告全国书
五九〇南洋三宝垄华侨致袁世凯书
五九一美洲致公堂会长唐琼昌上美总统书
五九三丙 宣言
五九四北京治安会宣言
五九四上海共和保持会宣言
五九四澳门华民维持国体联合会宣言
五九六留日学生联合会宣言
五九七美洲致公堂宣言
六〇〇第三节 报纸之论调
六〇一京津之报纸
六〇二上海之报纸
六〇二第二章 名流之表示
六〇二第一节 动作之表示
六〇三甲 在野派
六〇三康有为
六〇三唐绍仪
六〇三伍延芳
六〇四乙 在朝派
六〇四黎元洪
六〇四段祺瑞
六〇四梁启超
六〇五蔡锷
六〇五第二节 言论之表示
六〇五一 梁启超之言论
六〇五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
六〇五国体问题与外交
六一七国体问题与五国警告
六一八呈请辞职文
六二〇呈报赴美日期文
六二一袁政府伪造民意密电书后
六二一在军中敬告国人
六三三致滇中将士书
六三四二 康有为之言论
六三五劝袁世凯退位书
六三五中国今后筹安定策
六四二三 唐绍仪之言论
六四七忠告袁世凯退位电
六四七致驻美中国公使电
六四八致美政府抗议借款电
六四八四 徐佛苏之言论
六四八对于筹安会之意见书
六四九五 汪凤瀛之言论
六五一与杨度论国体书
六五一六 汤化龙之言论
六五四劝告袁世凯退位电
六五五答王印川书
六五五七 孙洪伊之言论
六五七初致袁世凯电
六五七再致袁世凯电
六五八泣告北方同乡父老兄弟书
六五八致北京外交总长陆微祥书
六六〇致北京陆军总长王士珍书
六六一致某某将军师长旅长书
六六二八 蔡锷之言论
六六四告滇父老文
六六四致黎副总统等电
六六五九 伍延芳之言论
六六五劝袁世凯退位书
六六五十 吴景濂之言论
六六八劝告袁世凯去国书
六六八十一 张骞之言论
六七二致徐世昌书
六七二十二 谭人凤之言论
六七四致蔡锷书
六七四第三章 友邦之忠言
六七六第一节 舆论之表示
六七六英文京报某美人之投函
六七七法人决不承认帝政之宣言
六七七日人对于中国时局之真意
六七八第二节 报纸之评题
六七九奸险无赖之袁世凯法京人道报
六七九中国之自扰俄国哈尔滨报
六八〇痛斥袁氏愚弄国人之手段京津泰晤士报
六八〇武力耶民意耶京津泰晤士报
六八一论袁氏僭帝之责任京津泰晤士报
六八二喜剧耶滑稽剧耶字林报
六八四护国军与袁军之比较
六八五日报对于袁氏之论调上海日日新闻
六八六第三节 名流之言论
六八七一 丁义华之言论
六八七研究国体问题之真理
六八七四万万同胞宜速维持共和民国
六八九中华在万国中不注重廉耻乎
六九〇代述中国人民之意见
六九二致袁世凯书
六九四讽袁世凯退位致大陆报书
六九四二 李佳白之言论
六九五根本解决谈
六九五三 佑尼干之言论
六九八论中国之恢复帝制
六九八第四章 民军之起义
七〇〇第一节 民军之发动
七〇一民军之组合
七〇一上海制造局之攻击
七〇一第二节 各省之义声
七〇二一 云南
七〇二致袁氏之哀的美敦书
七〇三云南宣告独立之通电
七〇四云南公民公举唐都督之电
七〇五云南都督之示文
七〇五云南都督之布告
七〇六云南都督之组织
七〇六云南商会致湖北商会电
七〇七云南政府照会各国领事文
七〇八云南政府照会各国公使文
七〇八云南政府通牒各国文
七〇九云南护国军之组织
七一〇护国第一军蔡总司令讨逆之通电
七一二护国第二军李总司令讨逆之通电
七一二二 贵州
七一三云贵合举义师之通电
七一三贵州都督之布告
七一四贵州都督促袁退位之公电
七一五护国第一军右翼戴总司令讨逆之通电
七一六三 广西
七一六致袁氏之哀的美敦书
七一七广西军官宣布独立推举都督之电文
七一七广西宣告独立之通电
七一八广西都督之告示
七一八广西都督布告各属之电文
七一九广西政府通告各国领事文
七二〇广西护国军致广东最后之通牒
七二〇广西护国军檄广东军民文
七二〇广西护国军檄广东境内云南军士文
七二一四 广东
七二二广东宣告独立之通电
七二二广东独立之布告
七二三广东政府通告各国领事文
七二三海珠事变徐勤脱险之始末
七二三海珠变后谭学衡之文电
七二六陆梁来粤调停之通电
七二七龙都督表白之布告
七二八龙都督劝袁退位致段芝贵电
七二八广东护国军北伐第一军段司令通电
七二九五 浙江
七三〇屈巡按独立之告示
七三〇浙军宣告独立之通电
七三一宁波独立致杭州之哀的美敦书
七三二嘉兴独立之通电三则
七三二独立后服从袁氏之通电
七三四袁氏利用屈映光之命令
七三四浙人反对屈映光之电
七三五浙江军官担保屈都督之电
七三六屈映光表明态度之通电
七三六浙江参议会之组织
七三七新任吕都督之就职
七三七吕都督就任之通电
七三八谷钟秀等致浙江吕都督电
七三八钮永建等致吕都督等电
七三八六 四川
七三八刘存厚独立之通电
七三八陈宦请蔡总司令息战书
七三九蔡总司令复陈宦书
七三九伪政府哀求息兵之电文
七四〇蔡总司令之复电
七四一七 湖南
七四二江苏冯将军迫袁退位电
七四二江苏冯将军请民军罢兵电
七四三云南唐都督答复冯将军电
七四四云贵两广联合答复之电
七四五第三节 新政府之基础
七四五宣布袁世凯罪状之通电
七四六认定继任总统之通电
七四六反对复辟之通电
七四七声明恭戴黎元洪氏之通电
七四七奉托保障黎氏致各国公使电
七四七第四节 共和之将来
七四八附录
七四九孙文宣言
七四九